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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出台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奖惩暂行规定

【字体:   2018-09-14 08:40:11   来源: 中国天气网黑龙江站

中国天气网黑龙江站讯  近日,记者从黑龙江省环保厅获悉,为有效防控我省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污染大气环境,落实禁止秸秆露天焚烧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要求,黑龙江省制定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奖惩暂行规定,9月1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市县乡级党委和政府,村(社区)党支部和委员会对辖区内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各级环保、农业、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承担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监督管理职责。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一至四级网格责任单位分别为市(地)党委政府(行署)、县(市、区)党委政府、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追责对象,一至四级网格责任单位、监督管理部门,一至四级网格的总网格长、分网格长、网格员。

规定指出,对未建立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机制,未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的;按照职责分工,相关督导部门不按规定对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处理不及时、不到位的;未建一至四级网格责任单位禁止秸秆露天焚烧责任制的;未建一至四级网格责任单位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的,责任未落实到人,巡查不到位的;未有效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年度综合利用率提高不明显的或进展缓慢的;未将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纳人主要责任指标考评体系的;对上级网格责任单位禁止秸秆露天焚烧主管部门指出的问题不及时纠正整改或纠正不彻底、整改不到位的;因一至四级网格责任单位推进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不力,贻误春耕生产的;发生秸秆露天焚烧火点,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予以追究责任。

根据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提供的秸秆露天焚烧火点遥感监测数据和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督查组发现的火点信息,在禁止秸秆露天焚烧期间(每年9月15日至l2月10日,翌年3月10日至5月15日)发生秸秆露天焚烧,一级网格区2天内发现火点12起及以上的;二级网格区2天内发现火点8起及以上的;三级网格区2天内发现火点5起及以上的;四级网格区2天内发现火点3起及以上的予以追究责任。

规定明确,每年9月15日至12月10日、翌年3月10日至5月15日,两段期间内分别出现第一个火点的,省财政直接扣拨相关县(市、区),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省监狱局50万元,再出现火点,按每个火点30万元扣拨资金。省政府将秸秆露天焚烧扣拨资金,通过奖励和专项补偿的方式,划拨给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先进县(市、区),用于下一年度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和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等相关工作。在禁止秸秆露天焚烧期间,市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对三级、四级网格员给予一定补贴。(文:东北网 刘嘉)


编辑: 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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